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处理产权纠纷。
三、负责审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市级企业改革改制中国有产(股)权处置方案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我市在市外(境外)的国有资产。
四、拟定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方案,代表市政府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审议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方针和计划,审查或批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年度营运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对市级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监测投资效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企业进行分类定级管理,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者年薪制和非经营性、资源性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及合理利用的监管、考核体系,对营运机构国有资产营运状况进行考核,并对经营者提出奖惩意见;监督管理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开发情况。
七、拟定国有股权收益管理办法,监缴国有资产收益;提出国有资产收益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拟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决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审核。
九、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按规定查处和制止国有资产流失、损失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培训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指导、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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