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
时间:2023-05-07 18:04:17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证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局发[1996]388号文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部直属总行:现将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国资发〔1996〕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为认真贯彻落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股权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程序(一)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者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公司的内资股(A股),国有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国有股权管理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国有股权由中央有关单位持有的,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批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者重组证券公司进行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国有股权管理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审批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发行的必备文件(三)发起人国有股东、国有法人股东转让配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四)国有股东、国有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包括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时,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配股进行复核的必要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中央企业由中国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国有资产;上述批准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东转让所必需的。国有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包括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时,如果股权由当地有关单位持有,国有股权管理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批,报省、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批;股权由中央有关单位持有的,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股权管理,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东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份,在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后(相关条款:地方性法律法规1次)按有关规定执行股权管理(一)设立公司、发行股份时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的内容;(二)资产评估结果;三股份转换计画及发行前之股权性质、股权结构及持股单位;四发行股数、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及持股单位;五预期市盈率及发行价格;(六)其他(二)转让配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的内容如下:1、股份单位批准公司配股但转让配股权的原因和公司配股计划;(二)持股单位应享有的配股、认缴配股的数量、方式;(三)控股单位转让配股权的数量和价格;(四)配股转让收益的收取和使用;5.其他(3)1.同意转让股份的原因、数量、性质和转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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