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于2007年11月,其前身为镇远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252万元,属县级国家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资格,主管部门为县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宗旨和业务范围
为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提供监督管理保障,组织协调全县行政、事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资产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清产核资等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
镇远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内设办公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股、企业资产管理股、监督检查股等四个职能股室。核定事业编制10名,列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实际工作人员为10名。
三、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行政、事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确定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
2、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3、编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组织实施;
5、综合考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经营业绩,对与国有资产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并对重大决策责任提出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6、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7、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绩效评价,参与调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和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措施;
8、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察,并提出任免意见和建议;
9、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资产评估、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10、对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审核国有企业资本变动、股权转让及举债事项;
11、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查处国有资产侵权行为;
12、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改组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债务清偿和职工安置等方案;
13、管理镇远县产权交易中心;
14、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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