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的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
2、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证、存折、存单、车辆登记证、股权证明等。
3、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文本。
4、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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