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德居民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需再为超比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
政策调整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超过在职人员25%的,用人单位要为超比例部分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政策调整后,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将减轻。据测算,这一政策将为全市用人单位每年累计减轻缴费负担达2500余万元。
新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在职职工转退休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别为男30年,女25年,其中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10年。此项政策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破产改制企业一次性缴费人员,这两类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提高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新政策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7万元,补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4万元提高到23万元。
新政策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年度定额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年300元提高到800元,这项政策将使我市319名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受益。
从新政策发布之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调整为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此项政策使参保人员享受医疗补助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将有更多的大病患者能够享受到医疗补助待遇,从而进一步降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
为确保慢性病人员及时享受全额补助待遇,新政策规定,慢性病补助金额发放时间由原来的每年分2次充值改为年初1次性全额充值。这意味着从起,慢性病人员将在年初一次性得到全年补助金额。
新政策发布之日起,凡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城镇居民,第一年参保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为53%;第二年连续参保的,由原来的55%提高为58%;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由原来的60%提高为63%。
在市内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城镇居民,第一年参保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为63%;第二年连续参保的,由原来的65%提高为68%;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由原来的70%提高为73%。
政策调整后,每年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将增加支出680万元,住院患者的保障水平将得到有效提高,制度的吸引力将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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