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额=[住院费用总额-不纳入医保范围费用(包括自费药和乙类药自付部分、高新仪器检查治疗自负部分、床位超标部分、其他不纳入范围的费用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上图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单位:元)
(上图为报销比例单位%)
余额由个人支付。每个参保人每个社保年度累计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万元,超过部分的金额由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注:
1.经市定点医院转诊并经社保局核准到市外指定医院住院的,按市内同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支付;
2.因病情需要,经社保局核准直接到市外指定医院住院的,按市内同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的90%支付;
3.经社保局核准到市外非指定医院住院的,按市内同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的60%支付;
4.未经社保局核准自行到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不予支付。
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
①报销比例:属于门诊特定病种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在职75%,退休80%,恶性肿瘤(放、化、热疗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丙肝—聚乙二醇a—2a干扰素治疗90%。
②限额标准如下:
基本医疗费用限额4500元的包括
帕金森氏综合征
癫痫(需长期服药的)
精神分裂症
躁狂忧郁性精神病
类风湿关节炎(关节功能障碍)
地中海贫血
重症肌无力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混合性结缔组织病
干燥综合症
基本医疗费用限额5000元的包括
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
系统性红斑狼疮
糖尿病(有糖尿病症状且空腹血糖>7.8MMOL/L或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
慢性活动性肝炎
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2级以上(含2级)
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
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后遗症及脑障碍性病变后遗症
基本医疗费用限额5500元的包括
白内障(手术治疗)
再生障碍性贫血
血友病
慢性肾炎
肾病综合征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反复肺感染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肝硬化(失代偿期)
基本医疗费用限额40000元的包括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热疗)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基本医疗费用限额45000元的包括
丙肝-聚乙二醇α-2a干扰素治疗
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
慢性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超出部分经审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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