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支付就是用统筹帐户资金支付参保人相关医疗费用,帐户支付,也就是用你的医保卡在药店或门诊的刷卡消费行为。医保统筹管理,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组成。统筹基金是对于不记入帐户部分的缴费,需要进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就是所有单位缴费都统一放到一个公共的基金部分,然后在从这个统一的统筹基金中支出基金给那些需要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支付与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45岁以下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1%计入;45岁(含45岁)以上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为统筹地区全部参保单位缴费总额的30%左右。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不得提取现金。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帐户余额随同转移。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实行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诊治、购药的医药费,也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中个人支付的部分。
根据医院级别确定不同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10%、12%。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可依次递减2个百分点,最低为5%。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自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每年调整一次。
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要负担一定比例。自付比例按医院等级和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确定。住院医疗费按起付标准以上至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1.5倍以上至本地区上年主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倍,2.5倍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分为三段。个人自付比例按不同医院级别对应的三个费用段为,一级及以下医院:8%、6%、4%;二级医院:10%、7.5%、5%;三级医院:12%、9%、6%,自付金额分段累加计算。退休人员自付金额按在职职工自付金额的70%计算。
参保职工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转往定点转诊医院。参保职工住院时,须向医院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以支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的结算: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到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职工个人帐户IC由医疗机构或药店设立的计算机终端结算。
统筹基金的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总量控制、预算预付、年终决算的原则,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医疗费的结算。在规定范围内的某些慢性疾病、重病门诊,其医疗费按年度累计,比照一次住院处理。参保职工因公出差(不含赴港澳台及出国)、法定探亲期间发生危重疾病,在当地公办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治疗的医疗费;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因公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的住院医疗费,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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