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在主城六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性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属于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及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文件,2003年11月18日印发,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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