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一、什么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很多,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需要按照不同危害类别和职业病进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就是要将职业病防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国家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明确中长期目标,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监督管理;工会组织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等。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监督链,做到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才有可能实现最佳治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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