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玉林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二、玉林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和第十九条第四款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航运规划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船闸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等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同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符合航道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要求和批准的设计要求
(三)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四)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五)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六)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七)不能破坏航道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八)一些重点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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