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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垃圾清运费的法律依据

2021-12-21 73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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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建筑垃圾清运费的法律依据是: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的装璜,物业管理公司可按规定向房屋住用人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对新建的房屋装璜,物业管理公司可在住用人入住时提前预收好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不装璜的经核实后,应将预收的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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