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县管权限的取水;2)技术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符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3)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
(4)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
(5)取、退水已妥善处理对水功能区的影响和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6)申请规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项目,或涉及取水规模、取水口位置、取水用途等变化的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在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审批范围以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含市管)取水;取地下水的水利工程(含市管)取水。注: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上不满5000立方米的,或者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立方米的,或者水力发电总装机100KW以上不满1000KW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其它限额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并联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通过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翠景路112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0年修订)(2016年)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2016年)
第十五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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