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市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2)技术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不妨碍防洪抢险;
(3)对省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影响较小,且有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四、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人员即时根据事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转承办机关相关科室进行受理审查,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2.受理。承办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承办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及技术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出具《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批复》。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水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承办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01号2单元东光大厦4楼经济发展局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万山区经济发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2017年)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7年)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9项)第129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