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筹设)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21:58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所申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须达到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普通高中阶段学校须达到市一级学校标准。新设立、扩建、迁址的中小学校,校舍必须符合具有抗震设防裂度八度的规范化要求。3、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4、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6、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二、办理材料

珠海市民办普通高中筹设审批表

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个人举办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珠海市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法人举办者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供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办学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交学校土地产权证明、房地产权证或校舍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办学场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期1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校舍房地产权证。如学校拟使用的办学场所为非办学用途的,须报主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批准。2010年前竣工验收的校舍建筑,应提交房屋抗震设防裂度八度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zhwsbs.gov.cn/)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登记管理机关

5.现场领取或收取登记管理机关寄送的审批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可在http://www.zhwsbs.gov.cn/查询。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可在http://www.zhwsbs.gov.cn/查询,由教育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2017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2017年)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2017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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