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乃指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权,从而导致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体发生终止效力之行为。
然而在此等情况下,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享有抗辩权并拒绝同意债务免除,那么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免除而直接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