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重新鉴定应由除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特殊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选择由原机构进行,但需确保原机构指派其他符合条件之鉴定人。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机构资质条件应不低于原机构,且进行重新鉴定的鉴定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鉴定过程中,可以向本机构外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需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1、重新鉴定应由除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若因特殊情况,委托人可选择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需确保原司法鉴定机构指派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之司法鉴定人进行。
2、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
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重 新 鉴 定 过 程 中 的 专 家 咨 询 与 鉴 定 意 见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鉴定过程中的专家咨询与鉴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意见可以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用于评估证据的可靠性、证明力和可信度。同时,专家咨询与鉴定意见也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原则。因此,在重新鉴定过程中,专家咨询与鉴定意见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查,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合法。
重新鉴定是司法鉴定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重新鉴定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确保重新鉴定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只有由除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才能确保重新鉴定的质量和可靠性。同时,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也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遇到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因此,重新鉴定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科学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重新鉴定的质量和可靠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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