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者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而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再审程序中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但需满足上述规定。
如果原审判决包括一审和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那么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如果原审已经对笔迹进行鉴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原审的鉴定有程序上的问题,再审就不能进行鉴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再审能否对已鉴定的笔迹进行重新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已鉴定的案件中,对于需要改变证据的,应当依法重新鉴定。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对已鉴定的案件,不得重新鉴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再审不能对已鉴定的笔迹进行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者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是,对于已鉴定的案件,再审不能对已鉴定的笔迹进行重新鉴定。因此,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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