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权利义务的解读
时间:2023-07-03 09:45:16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主要权利有:

(1)按照《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有知情权,以及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获取救济的权利;

(3)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4)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主要权利有:

(1)按照《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有知情权,以及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获取救济的权利;

(3)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4)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不服裁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主要义务有:

(1)按照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按照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

(3)使用周转房的,按时腾退周转房。

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被执行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一)被执行人的主要权利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执行。

2、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执行人的主要义务

1、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2、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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