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手续
职工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雇主应将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至少两年,以备将来参考。
解释: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结束时,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原劳动合同双方仍应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一些意见反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些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困难,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扣留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模糊。有意见认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工人不辞而别,有的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用人单位相关工作混乱,影响正常生产活动。有意见认为,在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缺少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难以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作出相应规定。本条的规定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理解如下: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的义务,包括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为: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主要是为了方便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失业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雇主出具的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是失业登记的必要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增加了城镇企事业单位在失业保险条例中为失业人员及时出具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律义务,还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有义务在15天内为工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
在实践中,雇主通常会扣留工人档案,而不明确通知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门规定。一是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二是规定了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并处每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工人有义务办理工作交接,主要是因为雇主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发包人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在更换工人后不会因相关工作之间缺乏衔接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材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规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雇员未能在期限内支付,雇主应被责令向雇员支付不低于应付金额50%但不超过100%的额外补偿。用人单位有义务将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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