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五,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铁岭市银州区厂职工,住铁岭市工人街二委十五组,电话
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厂
职务:厂长
诉讼请求
1、撤销铁银劳裁字(2006)第7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
2、要求返还企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于1974年到铁岭市银州区厂工作,1990年经厂领导同意,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1992年随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一直缴纳到2000年底。2001年企业无力支付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要求我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由于本人生活困难,无力承担企业部分,而社保公司又不单独收我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致使我的养老保险一直中断。2006年我厂动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制,企业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关系。我利用补偿金缴纳了全部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根据法律规定,养老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承担,因此,要求企业返还我为企业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和滞纳金。
此致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一式二份
起诉人:
20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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