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王红伟通讯员金研实习生南明君)汶川地震发生当天,住在郑州鞍钢大厦的黄先生吓了一跳。情急之下,他从窗户跳至2楼平台,结果,摔成颅骨骨折、九级伤残。
事后,黄先生将鞍钢大厦告上法庭,索赔18.6万元。他说,是鞍钢大厦的安全出口不通,他才跳的楼,一切是鞍钢大厦的错。
起诉书记明了黄先生那天的遭遇:
2008年5月12日中午,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我当时正住在鞍钢大厦507房间,感到地震后,我迅速向楼下转移。当跑至二楼和三楼中间楼梯拐角处时,发现二楼安全出口不通,情急之下从窗口跳至二楼平台,我头部着地,颅骨骨折,致九级伤残。
黄先生说,他今年41岁,事故发生后,他及他的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他找到鞍钢大厦索赔,双方也进行了协商,虽然鞍钢大厦前期也“有所表现”,但黄先生认为,鞍钢大厦“诚意不够”,根本无法弥补由其造成的巨大损失。
双方不欢而散后,黄先生一纸诉状将河南鞍钢大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6万元。昨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不期而至的天灾,造成了如此结果,鞍钢大厦有责任吗?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华阳说,若黄先生所言属实,无疑,鞍钢大厦是有一定责任的。
那就是,在地震发生当时,鞍钢大厦本应通畅的安全通道不通,由此,黄先生才选择了跳楼。
但同时,李华阳认为,作为一个成年人,黄先生在逃生的过程中,选择逃生方式及技巧不当,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他说:“我们不难想象,当时大厦中一定有很多人,为何偏偏黄先生会被摔得颅骨骨折呢?”河南商报
(本文来源:大河网所属:案件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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