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祭城法庭审理一男子地震中跳酒店摔伤案,并当庭宣判酒店方应负标识不清的次要责任,赔付黄姓男子33093.98元。
去年汶川地震当日,河南固始县一黄姓男子正住在郑州安钢大酒店。因这场地震波及郑州,该男子慌乱中没有找到逃生出口,便纵身跳到楼下,不幸摔伤。
事后,黄姓男子将安钢大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余元。
判决理由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安钢大酒店标识不清晰有一定因素。对于原告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原告应负主要责任。据《河南商报》
购物摔伤获赔3万元
这场纠纷历时1年多。在南城工商所的积极调解下,2008年8月4日,70多岁的消费者郑先生拿到了赔偿款31000元。
2007年6月19日,那天是端午节,家住宜宾城区江北的消费者郑先生和老伴到大观楼附近的商场购物,在行至超市内冰柜处,不小心被地面突起的硬物即冷凝水管绊倒,撞上旁边的冰柜,扑到在地,致使牙齿脱落5颗,头部、面部、双膝多处受伤,血流不止。商场立即派人将郑先生送到市二医院救治,并垫付了住院费1500多元。经过医院6天的治疗,郑先生症状有所缓解,于当月25日出院。
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郑先生经常莫名其妙地发生呕吐、头疼头晕等现象,饭也吃不下。9月16日,郑先生又出现严重头晕,老伴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检查。医生对他作了头颅CT检查,显示颅内硬膜下血肿,建议其立即作开颅清除术,否则将有生命危险。郑先生于当日做了开颅手术,11月2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9796.73元。在此期间,郑先生经商场同意到金沙司法鉴定所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实其牙齿缺损为十级伤残,颅内膜下血肿为九级伤残,并且此次颅内血肿与6月19日的摔伤有因果关系。郑先全痊愈后,持鉴定结果要求商场赔偿损失。经多次商谈,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仍然存在重大分歧。随后,郑先生于2008年7月16日投诉到南城工商所。
南城工商所接到投诉后,一面安抚消费者,一面做商家的工作。经多次调解,8月4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商场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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