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归纳总结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合同的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上述规定对经济地位较弱的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限制公司与企业滥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保护消费者是十分必要的。
三、生活中常见的格式条款有哪些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提前制作,方便多次使用的。生活中,与我们息息相关常见的格式条款有很多,例如购房时开放商让我们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部分的固定模式条款、购买保险时签订的保险合同、购买汽车等大宗商品时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不因一方当事人变更的权利义务相对固定的条款、以及注意事项等条款都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主要分为如下几种: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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