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的效力,要分具体情况: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无效情形(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无效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三、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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