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06 21:51:33 2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药品包装。药品包装包括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即内包装、药包材)、内包装以外的外包装以及最小销售单元包装。

(一)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

1、药包材需申请注册,取得《药包材注册证》、《进口药包材注册证》及《药包材补充申请批件》。

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

3、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二)外包装。1、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取得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科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2、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三)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

二、药品标签。药品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一)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二)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标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三、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作为合理用药的重要引导,其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一)药品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识别。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的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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