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有什么
时间:2023-04-01 08:02:03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代位权有以下特点: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一、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反映债务的外部效力;

2、代位权是法定债权的权力。无论第三人是否同意,债权人都享有这种权力;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在内容上,代位权不是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权利,不能优先赔偿收取的债务人财产

二、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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