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一般是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债权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法意味着主体资格要合法,债的行为也要合法。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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