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月内仅享有三天的休息权利并不符合法定要求,这显然超出了国家制定的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八小时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基本工时制度界限。
各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其雇员每周最少能得到一天的休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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