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越权代理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时间:2023-04-12 08:22:15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属于,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

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未对该行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是一种法律拟制,对行为人越权的场合,赋予其代理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是行为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表见行为。表见行为指行为人存在使人误以为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或者被代理人的言辞、行为误导了相对人,使其认为被代理人授权行为人。如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公章、合同书等重要证明,被代理人对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持漠视态度,不表示反对等等。

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善意。具体案件中,相对人对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应首先负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持有的介绍信、公章、合同书的真实性;其主观上的善意,意指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及缔约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过失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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