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五类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的情况,包括:1. 部分采矿权转让或变更的;2.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应当关闭的矿山;3.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4. 采矿权抵押期间内的;5. 采矿权已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审计、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1.部分采矿权转让或变更的;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应当关闭的矿山;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4.采矿权抵押期间内的;
5.采矿权已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审计、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禁 止 开 采 区 域 的 采 矿 权 限 制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开采或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特殊管制。对于这些地区,国家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或者利用矿产资源。因此,对于禁止开采区域的采矿权限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严格依法惩处,以维护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秩序。
采矿权转让或变更等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对于禁止开采区域的采矿权限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严格依法惩处,以维护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秩序。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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