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法律援助的几种情形
时间:2023-06-06 17:45:39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不予法律援助的几种情形

(一)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二)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四)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五)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六)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七)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二、法律援助适用范围是什么

按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

(一)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二)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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