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已被不少消费者所认可。但由于行业信用和支付体系状况差,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缺失,致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记者日前获悉,截至目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关于电视购物侵权的投诉157件,涉及46家经营者。由于该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10月30日,北京市消协对外公布了对电视购物行业的点评分析结果,认为其存在广告虚夸误导等四大问题。广告忽悠干扰消费者理性选择广告是消费者了解电视购物产品的主要途径,经营者通常在广告上大下功夫。北京市消协分析认为,电视购物广告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的判断和选择:
一是反复轰炸,赢得视觉效果。一些电视购物广告多集中在电视台的非黄金时间播放,时间长达十几分钟,内容不断重复,音调激昂高亢,极富诱惑煽动性。
二是过分夸大产品功效,或采用虚假的演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一些电视购物广告,多利用化妆、拍摄技巧或者电脑处理等制造出来,使得产品的效果夸张。
三是利用消费者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一些电视购物广告,经常使用所谓消费者现身说法,编撰故事,以增加其可信度。
四是设置价格诱惑。一些电视购物广告语频繁使用回报社会,感恩大行动、限量发售xx部,售完为止,限量发售价xxx元、全球价格底线等用语,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五是部分电视购物产品广告的内容低级庸俗,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其中最常见的是关于美容、美体、戒烟、保健品等产品效果(疗效)的渲染。利用货到付款变相剥夺消费者验货权电视购物经营者一般委托快递公司或物流公司送货并由其代收货款,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不先交齐货款,就不能打开包装验货。北京市消协调查发现,当消费者付款拆开商品包装后,发现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与所定货物型号、款式、数量不符时,快递公司会以在送货、代收货款业务中,我们只是一个传递者,不承担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责任为由概不负责,致使消费者只能选择再次通过订购电话联系售后服务事项,有可能陷入经营者设置的连环骗局。
不提供经营者名称地址消费者难以主张权利
北京市消协调查发现,为了逃避责任,有的电视购物经营者在发布广告及销售过程中,除了订购电话外,一般都不标注售后服务电话和公司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甚至在邮寄给消费者的货品包裹上,也没有标明这些信息。有的干脆杜撰、编造名称如电视购物总公司、电视购物总台。还有的电视购物经营者在广告上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一号通电话作为销售热线,如010-XXXXXXXX,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投诉单位地处北京,而实际上经营者是在外地经营。此外,部分电信企业提供的800、400等业务和邮政公司的邮政专用信箱业务,也经常被不法经营者利用。当消费者在发现所购商品出现问题进行投诉时,会发现难以查找到真正的责任方,加上跨区域因素的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缺少购物凭证消费者维权举证困难多部分电视购物公司自己没有产品,接到消费者的订购电话后,直接让供货单位发货,并由快递公司送货并代收款。一些电视购物公司一般不提供购物凭证,如正规发票等,即使提供凭证,也无明确的名称、地址、商品规格、保修等详细资料,造成事后消费者维权举证困难。据悉,针对电视购物行业存在的上述问题,北京市消协近期将开展一系列活动,如针对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电视购物广告问题进行集中点评等,推进电视购物行业的净化和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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