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9年3月5日海林市的消费者关女士在家看电视时,被湖南金鹰台正在播放的一条电视购物节目所吸引住了。电视上正在宣传一款扫地机器,功能和外观关女士都很喜欢,考虑到家里养的宠物满地掉毛,这款扫地机器正适合自己家用。关女士看完后颇为心动,遂打电话咨询了一下价格及扫地机器的详细情况。第二天关女士到了单位后,就把要购买扫地机器的事和同事说了,谁知同事听后,有两位老同事也想让关女士帮助买两台。关女士随口就答应了,当天就到邮局办理了邮购。3月19日当关女士接到产品后,发现此产品与自己在电视上看到的不一样。于是打电话向厂家咨询,被告知所邮购的产品为第二代。这让关女士很困惑,自己明明邮购的是电视中做广告的产品,为何厂家自作主张邮回了产品二代。关女士当即就提出退货,可接线人员却说领导没在等过几天再给关女士答复。关女士一等就是两天,可就是没等来退货的消息。每天都有不同的工作人员给关女士打电话,其目的就是要关女士留下这几台机器,不要退货。关女士在与厂家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海林市消费者协会。
消协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人员观看了关女士用手机录的电视广告,又当场查看了邮购的三台机器。检查后发现:
1、产品在吸尘的时候吸力功能差;
2、产品不具备360度自由旋转功能;
3、产品底盘低,扫地时对地板有划痕。这几点与电视中宣传的完全不符。而且广告中称七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货。消协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厂家的客服,详细地说明了关女士的要求和产品的状况,客服人员答复等她们研究后再给关女士回电话。当天下午,客服人员给关女士回电话还是劝关女士留下产品,等关女士提到退货时客服人员就答复商量后在回电话,厂家客服总是回避退货的问题。次日,消协的工作人员再次与厂家客服取得联系表明了关女士要求退货的态度,更何况关女士购买的时间又没有超过七天,厂家不能总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消协的工作人员又向厂家讲解了《消法》的相关法规。
[调解结果]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22条之规定,经过调解达成共识:厂家同意为关女士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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