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要双方协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以上便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乡村医生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为了惩治非法行医行为,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了非法行医罪,即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新《刑法》实施以后,在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方面,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有争议,影响非法行医案件的定性处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目前对非法行医主体认定存在的争议主要有:第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仅指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还是包括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而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第二,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不按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型、范围行医的人,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第三,医生以外的人员,如护理、检验、药剂人员行医,能否认定为本罪的主体。
对此,笔者认为,认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应结合医学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首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既包括未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已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
《执业医师法》规定,从事医师执业工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取得医师资格,二是经过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关于第一个条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执业医师法》实施前已加入医生队伍的人员,对其资格认定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取得相应技术职称和技术职务的人员,要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虽然可以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须由所在机构进行申报,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才能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另一种是《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加入医师队伍的人员,必须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合格,才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值得提醒的是,只取得医师资格是不能行医的,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1997年的《刑法》中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因而,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成为定性的关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执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既包括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通过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
其次,对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未按照注册地点从事医疗业务的,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般来讲,医师执业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执业地点进行执业。而现实情况中,存在着许多医师超越注册地点从事医疗业务的情况。比如,经有关部门批准,专家被邀进行异地会诊,开展卫生下乡等活动,这种超越注册地点执业是合法的行为。
当然,也有未经批准、医师擅自超越注册执业地点行医的行为,尽管违反规定,但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并不侵犯公共卫生的安全,可由医师本人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加强管理。
对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及除外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医师实施超越执业注册类别和范围行医,原则上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医师超越注册类别及范围行医,等于在不具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其性质和未取得执业资格从事医疗动没有本质区别,如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第三,医疗卫生机构中除医生之外的护理、检验、药剂等人员,如果从事只有医师才能从事的医疗业务,也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目前,我国卫生技术人员分为四类: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其中卫生防疫人员属于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其他均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所以,除卫生防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从事只有医师才能从事的医疗业务。
第四,关于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执业医师法》规定为,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此规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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