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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空头支票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2023-01-04 831人已浏览
  • 黄彬律师

    黄彬律师专职律师

    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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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开空头支票如果是以诈骗为目的的,能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 1、开具空头支票如果不是为了骗取财物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并支付给持票人赔偿金; 2、如果是以诈骗为目的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94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情形有: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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