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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的民事责任收入

2023-06-12
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将实施行政处罚。 人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总笔数的70%左右。但在支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还影响到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等。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发布了《通知》,从四方面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其一是将对开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行及其分支机构每日还会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其二是建立空头支票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其三是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四规定了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是被我国票据法所明文禁止的,因此,持票人除了要求出票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支付外,还可要求出票人承担因其签发空头支票给其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另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还赋予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要求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的权利。 今天,支票在企业结算中所发挥的有利作用已越来越明显,因此,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才能使企业更好的意识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严重后果,规范企业间结算活动,以便更有效的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如罚款代收机构若占压、挪用罚款,人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对其给予处罚等。 该负责人还透露,下一步人行还会大力扩大支票的使用主体,尤其是推广个人支票的使用,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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