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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22-0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签发空头支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又对因签发空头支票而构成的金融票据诈骗罪及其刑事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具备下列特征:1.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金融机构或者他人的财产所有权。2.在犯罪的主体方面,是一般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且数额较大的行为。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支票账户上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而签发明显超出其银行存款余额的支票,以骗取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对于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对其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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