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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涉嫌诈骗罪。 根据《票据法》 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
①罚款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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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央行规定,发行空头支票或者发行与预留签名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产为目的的,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罚款不低于1000元;逾期不缴纳的,每日罚款金额为3%加处罚款。央行建立黑名单制度,企业或个人开空头支票会影响信用,银行在信用审核时会参考。如果上了三次黑名单,相关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停止所有银行业务,缴纳罚款后需要到当地央行参加培训。
在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法律仅制裁制售假发票者,对购买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长期形成的“买点假发票应急没关系”的观念就错了,2011年2月25日以后,无论是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包括假发票),都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者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修改后的刑法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如何量刑(立案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
此支票已超过时效了。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时效是自出票日起6个月。如果超过6个月,就再也不能要求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了。如果持票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出票人有不当得利,自己受到了损失,比如有出票人欠款的借条等证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一定的利益。当然这种诉讼和支票没有任何关系,属于一种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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