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偿还;(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夫妻共同偿还;(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吗?
夫妻财产约定不必须公证。新的《民法典》出台,删除了公证程序的必要性。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可由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或各自所有,采取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因此,夫妻财产约定不必须公证。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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