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项维修基金?
专项维修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在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专项维修基金存缴比例是多少?
根据长沙市政府2013年2月颁布的《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分类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
哪些可以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公用阳台、公用露台和公共厕所等。
支取费用需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经过管理部门层层审核。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
(二)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三万元以下。
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
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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