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已经连续五年实现利润,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未就收购股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购买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向本公司职工奖励股份(四)股东因不同意合并或者分立决议而要求购买本公司股份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有(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有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此外,公司不得接受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标的。新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合并,公司主要财产的分立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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