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这个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一、监护人能协商确定吗
可以,但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必须是上述有监护资格的人中之一,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可以一致同意由其他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经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可以同时有两个以上的监护人,但必须是位于同一顺序的,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一起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成年的兄,姐也可以同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祖父母和未成年人的兄,姐不可以同时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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