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已支付购房款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情如下:
1。《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并将房屋交付使用,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应当予以支持。”这就明确赋予了先买受人主张后继合同无效的权利。前买受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故不能主张后一合同侵犯其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商品房重复销售纠纷中,买受人和买受人可以取得为出卖人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优先买受人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房屋不能取得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赔偿。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但是,买受人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体现在第九条: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者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实”,“合同无效、解除或者终止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房屋价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金额的责任,即支付房屋价款两倍的赔偿责任”。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优先买受人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出卖人严重故意违约。
具体而言,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取得房屋。也就是说,只要属于商品房重复销售,造成先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无论后买受人是否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先买受人都可以取得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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