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00]1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了推进我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两个确保”的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自治区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范围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二、各级地税部门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完成的征缴额按一定比例给予地税部门经费补贴。该项补贴由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列支。
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地税部门的征缴工作。各盟市都要成立由盟市行政主要领导负责,财政、劳动、监察、地税、工商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对税务征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要将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列为考核各级地税部门工作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四、自治区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工作的力度,保证完成今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从明年起各盟市必须实行养老金盟级统筹,并保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百分之百。
五、各级地税、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负起各自的责任,抓紧做好与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移交和按时启动。
六、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实施办法和有关具体的实施细则,待制定后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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