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46号
【发布日期】1991-02-27
【生效日期】1991-0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企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2月27日国税发<199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区反映,近年来由于市场变化和运输等费用增加,县级物资企业亏损面扩大,一部分大宗和笨重物资的经营也发生困难。为了支持物资部门的正常经营,有利于生产和建设的发展,现对物资企业的几个征税问题,通知如下,请研究执行:
一、物资、商业企业批发、调拨大宗、笨重商品业务,仍应按照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2号文规定执行。即:商业、物资企业批发、调拨大宗、笨重商品的业务,由于其运距长、费用大、进销差价高,按照实际进销差价征税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照顾。
二、县级物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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