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1:05:01 2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998年12月15日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

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

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

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

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

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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