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法人身份证明文件,能在报告书中体现。
需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濠江分厅(http://hj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其中2个工作日内,对电子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并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齐。予以初审通过的申请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或窗口等方式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
3.审查
受理后,当天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审查意见,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选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受理后,当天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审查意见,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地址: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西墩大园工业区(中国银行广澳支行后面)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濠江区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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