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濠江区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33:47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确有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2)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原件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濠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汕头市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建环保局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汕头市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汕头市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建环保局办事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建环保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0个工作日内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汕头市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建环保局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西墩大园工业区(中国银行广澳支行后面)

五、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一)市政工程建设和养护维修项目;

(二)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新建工程项目;

(三)公安交通岗亭、公共汽车站亭牌、环卫设施等非营业性的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和维修作业;

(四)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占用;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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