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连南瑶族自治县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21:18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的。2、必须采取围蔽措施并张贴文明宣传标语。

二、办理材料

企、事业需要盖章

企、事业单位需盖章

企、事业单位需盖章

企、事业单位需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连南县网上办事大厅http://wsbs.liannan.gov.cn,申请账号,下载需提供的申请表格及上传资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经营性、基建性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空地、公共场所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缴费及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综合窗口缴费及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经营性、基建性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空地、公共场所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缴费及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综合窗口缴费及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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