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04:45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才可申请:1)堆放或搭建行为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2)堆放或搭建行为不会影响周边的秩序,不会阻碍交通,不会妨碍市容环境卫生;3)堆放或搭建行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4)堆放或搭建地产权人同意。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准确填写申请书内容,申请人或单位应签名(手写)或盖章。

需申请人或单位应签名(手写)或盖章,提供原件核对。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

需提供原件核对。

需提供原件核对。

需提供原件核对。

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登录;

2.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材料;

3.受理;

4.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5.审批审查;

6.许可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5)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若审批不通过,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外海街道横沥南路1号(新桥海鲜楼后)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粤价[1996]104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建委(城建、城规、公用局),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和养护,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修复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市政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而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自行修复的,不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

城市公共汽车占用道路暂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由公-安部门代表公-安、市政部门统一收取。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部门收取。

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公-安部门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收据。

五、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由公-安、市政部门用于城市市政建设、道路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分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支出由公-安、市政部门分别编制计划报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物价、审计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接受监督。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也应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由市政部门按规定用于被挖掘道路的修复。

六、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粤价[1997]3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建委(城建、城规、公用局),深圳市城管办:

1996年4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委《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原规定: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96]7222号文),从1997年1月1日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费标准及其它有关事宜,仍按粤价[1996]104号文规定办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

公-安部门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收据缴销手续。

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6]722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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