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要扣除增值税吗
时间:2023-04-03 18:11:39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准许扣除的有消费税、营业税(已停征)以及各种附加税费,但不包括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在原材料(商品)购进、销售环节,原材料成本、销售商品价格等,本身不包括增值税。

进项税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

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法不得抵扣的,应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并可在税前扣除。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形有:小规模般纳税人,采购商品中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况下,计入商品采购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没有用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中,进项税不得在增值税前抵扣,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从而导致进项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可计入货物成本,部分货物因超过规定期限没能及时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计入货物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用进行纳税调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虽然没有进行抵扣,但是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另外,还属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金,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是发生的税金支出,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记入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规定,企业因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依法不得抵扣的,则应依法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并可在税前扣除。

一、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首先要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次所用用途不是属于第十条的不得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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